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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一章重点(5)

2011-05-19 15:4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16.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由承包方(施工单位)向发包方(建设单位)提供

  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5%~10%

  发包人索取保证金作为赔偿的情况

  施工中承包人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不按规定施工

  承包人破产、倒闭

  履约保证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证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17.施工预付款保证-向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

  由银行出具保函

  预付款保证的有效期-从支付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

  担保金额应当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预付款分次返还,担保金额相应减少

  18.抵押物

  可作抵押物的财产

  所拥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所拥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

  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丘等土地使用权

  其它

  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其它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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