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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重点(8)

2011-05-12 10:29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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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1050物权法

  2Z201051掌握抵押权

  4.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重点解析:

  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

  张三是抵押人(可能是债务人,也可能是第三人),李四是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张三用于抵押的财产(即抵押物)是一处房产,总价值100万元。张三用此房产为三份债权提供了抵押担保。在这三个抵押权人中,李四的优先受偿顺序排在第2位。也就是说,当该房产被拍卖后,应当优先受偿排名第一的抵押权人的财产,而后才能清偿李四的债权。

  如果,李四与张三协商,将自己的受偿权的顺序更改为第3位,也就是说,在清偿完其余债权人后,李四的债权方得以清偿。此种情况对于其余的两位债权人不产生不利影响,该变更行为有效。

  而如果,李四与张三协商,将自己的受偿权的顺序更改为第1位,若其他两位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该变更,则该变更行为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其他两位抵押权人没有书面同意该变更行为,则只有在下面的情况下,该变更行为才是有效的:

  (1)该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足够清偿这三位债权人的债权;

  (2)该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足够清偿李四与原排名第一的债权人的债权;

  也就是说,原排名第一的债权人的债权不因里斯的受限受偿而受到损害,该变更行为就是有效的。至于原排名第3的债权人则可以不予考虑,因为,此种变更并不影响其权利。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重点解析:

  我们也举个例子说明上文中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后,其他担保人的免责问题:

  张三是债务人,李四是债权人。张三欠李四100万元。张三用自己的房产(价值40万元)抵押担保自己的债务能够按时清偿。同时,王五也用自己的房产(价值80万元)为张三的这份债务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对于张三的债务,担保人有张三和王五两个人。如果,后来李四与张三协商,解除张三与李四所签订的担保合同,而仅仅由王五来担保。则,如果张三不偿还到期债权,则王五只承担60万元的担保责任。

  对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从上面的例子中可以类推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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