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领取二建备考资料进入二建备考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讲义(15)

2011-05-12 10:5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5年二级建造师新课热招中 抢跑趁现在

  2Z203044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仲裁裁决予以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予执行情形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确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将此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如果人民法院发现仲裁机构做出的调解书确有错误,也应当不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点解析:

  对于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能够理解即可。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阅读排行

更多
二建机考系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