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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法规》重要知识点(10)

2011-05-19 15:06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四、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验收与移交的程序与内容(P33)

  (一)档案验收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或一些特大型、大型的工程项目的预验收和验收,必须有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

  3.编制单位、制图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必须进行签字或盖章。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一律退回编制单位进行改正、补齐,问题严重者可令其重做。

  4.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档案的最后验收。

  (二)档案移交的有关要求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2.停建、缓建工程的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档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套数移交给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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