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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讲义精选(5)

2011-05-12 10:39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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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114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二、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该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重点解析:

  1、对于上文中的几类最低保修期限必须记住。

  2、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这一点应准确掌握。

  2Z20111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重点解析:

  第22条需要很好掌握。这句话我们可以理解为:设计单位原则上不可以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只有当符合“有特殊要求”这个条件时,才可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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