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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要知识点(12)

2011-06-14 11:10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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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六、和解不具有任何法律效率,这么理解是否正确?

  不正确。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不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却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因为和解达成的协议在本质上是对原合同的补充。

  五十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于专属管辖?

  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适用于专属管辖。但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尽管在内容上是关于不动产的纠纷,但其本质上还是合同纠纷。所以,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于专属管辖。

  五十八、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五十九、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

  2.须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作出。

  3.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若情况紧急时,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六十、什么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终局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应当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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