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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要知识点(8)

2011-06-14 11:0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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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六、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其一般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显著区别。

  三十七、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但是,在订约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负有保密、诚实等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也称先合同义务。若当事人因过错违反此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三十八、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1.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十九、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的变更、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

  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有:

  1.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自己过错(如误认或者不知情等)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认识而订立了合同并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情形。

  2.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对方遭受重大不利,而自己获得不平衡的重大利益。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区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另一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即被欺诈人、被胁迫人有权将合同撤销。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四十、什么情况下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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