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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要知识点(6)

2011-06-14 11:0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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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什么情况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十七、所有产品都适用于《产品质量法》吗?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这里的产品强调的是“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工程施工活动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属于这里的产品。

  1.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非通过对方的“销售”得来,其用于施工项目的过程也并非属于销售行为,所以,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例如,施工单位自己制作供自己施工使用的模板。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

  施工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也经常生产预制板等建筑构配件,但是由于这些建筑构配件并不是“用于销售”的产品,而仅仅属于建设活动过程中的阶段性建筑产品,因此,其质量不由《产品质量法》规范

  二十八、劳动争议仲裁一次裁决原则是什么意思?

  即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个裁级—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

  二十九、劳动争议仲裁的合议原则是什么意思?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仲裁工作中的体现,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三十、试用期内的最低工资是多少?

  关于试用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是有问题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这个规定会使人产生误解,到底是不得低于“最低档工资”,还是不得低于“最低档工资的80%”?

  为了说清楚这个问题,2008年9月3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了进一步规定,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澄清,所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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