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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诉讼时效

2011-07-04 11:52  来源:  字体:  打印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一)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对于下列诉讼,其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其诉讼时效期限为4年。

  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例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给予适当的延长。《民法通则》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一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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