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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代理关系(1)

2011-07-04 11:48  来源:  字体:  打印

  (一)代理及其特征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代理人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职能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委托授权,是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需要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

  委托代理的授权,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因法律的规定而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这种代理无需被代理人授权。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者互相推诿代理责任,则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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