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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政府采购法

2011-07-07 09:23  来源:  字体:  打印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

  (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3.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4.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5.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三)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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