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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辅导:财产所有权和债权(2)

2011-07-04 11:51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债权及其法律法规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1.债的发生根据

  它是指引起债产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实。债的发生根据有:

  (1)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和债务的关系。合同之债是债的最主要、最普遍的发生根据。

  (2)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在受益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的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损失。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损害他人利益而自身获得利益的行为。基于不当得利的事实,获得不当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财产受损失的一方,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上述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不当得利之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4)侵权。侵权是指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受害人和侵害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即侵权之债。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通过受害人与侵害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来救济受害人所受损害。

  2.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分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留置四种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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