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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合同格式条款

2011-07-04 11:55  来源:  字体:  打印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3.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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