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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代理关系(2)

2011-07-04 11:49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无权代理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无合法授权的“代理”。

  (2)越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人死亡;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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