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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

2011-07-07 09:26  来源:  字体:  打印

  《房地产管理法》所规范的房地产,实际上是指具有商品属性的房产与地产。

  (一)房地产开发用地

  1.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禁止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其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2)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3)县以上地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

  (4)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该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者须取得出让方和有关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

  (6)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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