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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辅导资料:建设项目施工开标

2011-08-08 14:25  来源:  字体:  打印

  开标

  1.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在有些情况下可以暂缓或者推迟开标时间:

  (1)招标文件发售后对原招标文件做了变更或者补充。

  (2)开标前发现有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正当行为。

  (3)出现突发事件等。

  2.出席开标会议的规定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此作进一步说明,同时明确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的法律后果,通常不应以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为由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开标程序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4.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投标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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