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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辅导资料: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2)

2011-08-08 14:18  来源:  字体:  打印

  2.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与修改

  (1)招标文件的发售。

  招标文件一般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标文件的价格一般等于编制、印刷这些招标文件的成本,招标活动中的其他费用(如发布招标公告等)不应打入该成本。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不论中标与否都不予退还。其中的图纸,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图纸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不计利息)。

  (2)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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