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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计价控制》第七章讲义(2)

2011-08-03 14:12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

  (1)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

  (2)工程变更后,应当尽快落实变更。

  (3)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分析。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一)工程变更的程序

  1.设计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这是合同赋予发包人的一项权利。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2)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3)设计变更事项。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以下变更:

  ①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其他变更的程序

  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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