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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计价控制》第六章讲义(6)

2011-08-02 11:26  来源:  字体:  打印

  (九)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违约责任。

  (2)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不按时支付结算价款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从而给承包人造成直接损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施工违约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以方违约后,另一方可按约定的担保条款,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双方仍可继续履行合同。

  (十)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达成仲裁协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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