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造价工程师《计价控制》第七章讲义(4)
(二)变更程序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
1.指示变更
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有权发布变更指示。指示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
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
其程序为:
(1)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
(2)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
(3)工程师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知承包商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4)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5)工程师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应要求承包商记录支出的费用。
(6)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书,只是作为工程师决定是否实施变更的参考。
(三)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原则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的变更指示实施变更工作后,往往会涉及对变更工程的估价问题。变更工程的价格或费率,往往是双方协商时的焦点。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三种情况:
(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以该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或价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没有此项价格为借口,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得过高或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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