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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辅导资料: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2011-08-08 14:10  来源:  字体:  打印

  4.9.1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4.9.2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4.9.3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

  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9.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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