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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辅导资料:招标资格审查(2)

2011-08-08 14:17  来源:  字体:  打印

  (2)对于投标人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投标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10)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主要有合格制审查办法和有限数量制审查办法。

  1)合格制审查办法。

  投标申请人凡符合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的,均可通过资格预审。无论是初步审查,还是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均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①初步审查的要素、标准包括: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申请文件格式填写符合要求,联合体申请人已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②详细审查的要素、标准包括: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项目经理资格、其他要求及联合体申请人等,均符合有关规定。

  2)有限数量制审查办法。

  审查委员会依据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该方法除保留了合格制审查办法下的初步审查、详细审查的要素、标准外,还增加了评分环节,主要的评分标准包括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和认证体系等。评分中,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规定数量的,均通过资格预审。如超过规定数量的,审查委员会依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上述两种方法中,如通过详细审查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4.发出通知与申请人确认

  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是否参加投标。在规定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因此造成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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