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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教材难点(15)

2011-11-23 15:19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10.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师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1.施工合同规范文本规定,提前竣工协议包括的内容

(1)提前竣工的时间;

(2)发包人为赶工应提供的方便条件;

(3)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能采用的赶工措施;

(4)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

12.符合顺延工期条件时,承包人可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延误的工程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l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13.工程师确认工期是否应予顺延,应当首先考察事件实际造成的延误时间.

14.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发包人出于某种考虑要求提前竣工,则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并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为承包人提供赶工的便利条件.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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