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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第三章(15)

2011-12-12 14:36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实施见证取样的要求

(1)见证试验室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并进行备案、认可。

(2)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要具有材料、试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且要取得从事监理工作的上岗资格(一般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从事此项工作)。

(3)承包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是试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4)送往见证试验室的样品,要填写“送验单”,送验单要盖有“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取样监理工程师的签字。

(5)试验室出具的报告一式两份,分别由承包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保存,并作为归档材料,工序产品的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

(6)见证取样的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如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见证取样的频率和数量,包括在承包单位自检范围内,一般所占比例为30%.

(7)见证取样的试验费用由承包单位支付。

(8)实行见证取样,绝不代替承包单位应对材料、构配件进场时必须进行的自检。自检频率和数量要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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