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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资料: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2012-01-10 17:2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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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确认方式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申请仲裁机构确认协议有效,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二)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无效,既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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