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领取二建备考资料进入二建备考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2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固体废物

2012-01-18 14:3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5年二级建造师新课热招中 抢跑趁现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15条至第41条做了详细规定,现概述如下:

  1)产生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措施防止扬撤、渗漏、流失、丢弃;

  3)产品应采用易回收的包装物,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4)转移固体废弃物,应向移出地的省环保部门报告,并应经接受地省环保部门的许可;

  5)禁止境外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8)企业事业单位应合理选择,利用原材料、能源,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9)露天堆放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物矿石、尾矿和其他固体废愉,应设置专用场所并须符合环保标准

  10)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规定。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棋雯

阅读排行

更多
二建机考系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