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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资料:缔约过失责任

2012-01-18 14:5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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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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