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质量监督主体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6.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
(1)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结论;
(2)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检验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内容。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