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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10)

2012-04-26 14:4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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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掌握监督与管理

  1、管理部门及管理权力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1、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2、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肢解发包弊端: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控制;会增加发包的成本;增加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3、禁止违法采购

  不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有三种形式: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由承包商负责采购;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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