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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指导(6)

2012-04-26 15:1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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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在依法承揽业务、独立监理、依法监理、确认质量等方面具有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出借资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违反公正监理、违反独立监理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这个规定与《建筑法》是相同的。

  二、独立监理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独立是公正的前提条件,监理单位如果不独立是不可能保持公正的。

  这个规定与《建筑法》也是相同的。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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