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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指导(14)

2012-04-26 15:49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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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按图施工的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都属于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存在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

  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的过程中发现施工图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或者存在修改后可以提高施工图纸量的情况,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正常程序提请变更。

  根据《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也是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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