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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2012-04-23 14:2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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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转托他人代理——代理人,特殊情况除外

  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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