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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债的发生根据

2012-04-23 14:35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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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5.其他。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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