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的处理。工程索赔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自身原因,而是由于对方的责任和过失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时间补偿的要求。所以,索赔的性质是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的处理原则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即是索赔的依据和证据);必须及时合理处理(以免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更大损失);加强索赔的前瞻性(预防更多索赔事件发生)。索赔的程序和时间限定: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于28天内提出索赔通知,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应递交索赔证据和索赔报告,如果28天内未递交索赔报告,则可认为该项索赔事件不涉及工期和费用。监理工程师接到索赔报告后,必须在28天内予以审核和确认,如超出期限,则可视为默认。
索赔成立的条件包括:凡是业主原因或监理工程师原因造成的事件,索赔事件成立,既可以索赔工期又可以索赔费用;凡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索赔事件也成立,但只能索赔工期,不能索赔费用。客观原因是指战争、政治事件、破坏性的自然环境等;非承包商原因或非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给承包商造成了实际损失;承包商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递交了索赔通知和报告。
索赔的计算包括费用计算和工期计算。索赔费用计算: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造成的新增工作,人工费按工日单价计算;机械费按台班单价计算,材料费按实计算。不仅可以计算直接费还可以计算管理费和利润;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造成的停机窝工,人工费按降效单价计算;机械费按台班折旧费或台班租赁费计算,材料费按实计算。只能计取直接费或按专用条款约定计算。索赔工期计算: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造成的延误,在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作,按实索赔。在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延误,索赔工期=延误时间-该工作的总时差。业主与承包商发生共同延误时,共同延误的工期由初始延误者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