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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级建造师考试施工管理:施工质量事故分类

2012-07-11 17:1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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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掌握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1)几个重要概念: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要求,称为质量缺陷;凡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称为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按照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5000元≤经济损失<5万元,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严重质量事故(5万元≤经济损失<10万元,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咸2人以下重伤的)、重大质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

  (3)质量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可分为: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

  (4)质量事故按产生的原因可分为: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以及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

  2.掌握施工质量事故处理方法

  (1)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包括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相关的建设法规。

  (2)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为: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制定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3)事故处理的基本才法包括:修补处理、加固处理、返工处理、限制使用、报废处理以及不作处理。一般可不做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后道工序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出现的质量缺陷,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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