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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房产经纪人房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第八章第二节(3)

2012-08-19 10:10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三、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等值交换免征契税)。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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