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房产经纪人房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第八章第四节(4)
六、减免规定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但其营业用房及出租的房产,不属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但其附设的营业用房及出租的房产,不属免税范围。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
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6)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7)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
(8)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经国务院同意,自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市、重庆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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