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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房产经纪人房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第八章第六节(1)

2012-08-19 10:29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第六节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课税对象

  即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所谓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三、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对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做出规定:①以县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0~50元;②人均耕地在1~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8~40元;③人均耕地在2~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④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规定的平均税额。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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