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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房产经纪人房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第八章第七节(1)

2012-08-19 10:31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第七节 其他相关税费

  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销售房地产的税率为5%.

  (2)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建税实行地区差别税率。具体规定为:纳税人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是随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附征并专门用于教育的一种特

  别目的税,税率为3%.

  (4)营业税的有关减免规定:

  1)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自2011年1月28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4)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人,免征营业税。

  5)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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