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房产经纪人房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第七章第三节(3)
三、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
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一)申请
土地登记应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7)《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第(4)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
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受理:(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三)审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
(四)记载于登记簿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五)发证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归户卡和土地登记簿的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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