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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房产经纪人房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第七章第三节(4)

2012-08-19 11:0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四、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

  (一)土地登记簿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载明下列内容:

  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 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3)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权不属此列)。正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倘若外界无法知悉物权变动情况,则容易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害。二是因为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物权的变动不仅仅是权利人个人的事,对于广大的社会公众来说,也都发生权利义务变动的后果。物权人只有以公开的方式将变动事实告知社会公众,才能使物权变动产生效力。物权公示的功能在于给社会公众一个判断标准,即没有公示就没有物权变动,以此判定物权归属,以维护交易安全。物权公示的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对于不动产这些价值较高、较为重要的财产的权利变动必须在国家机关进行登记,以便于社会公众查阅。为发挥房

  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6年10月份原建设部颁布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一次系统、全面地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作了规定,该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的范围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采取“分层次查询”的原则,区分不同的人群,对不同的登记信息规定了不同的查询范围:

  (一)可以公开查询的信息

  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公开查询,这类信息向社会公开。具体包括:一是房屋自然状况,比如房屋坐落、面积、用途等;二是房屋权利状况,比如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他项权利的设定时间、类别、期限,司法查封情况以及登记机关对权利的其他记载。

  (二)限制查询的信息

  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只在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查询,不向社会公开。

  1·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2·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4·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5·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6.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可以在国家安全、

  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的程序

  (一)查询人提出查询申请

  查询人本人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权属登记机关或者房屋档案管理机构提出查询申请,并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查询人要求查询限制查询的信息时,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1.房屋权利人应提交其权利凭证;

  2.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4.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5.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6.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信息,应当提交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

  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既可以由单位个人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受托人除了提交本人查询所需要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查询机构提供查询

  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及时受理查询人的查询要求,并按照查询人提出的查询事项提供查询服务。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查询的或不能及时提供查询的,查询机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

  (三)查询结果证明的出具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构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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