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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房产经纪人房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第七章第三节(5)

2012-08-19 11:10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五、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

  为规范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活动,保证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12月4日公布《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概念、范围、程序及对查询机关和查询人的要求都做了具体规定。

  (一)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概念

  土地登记资料,是指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

  土地登记资料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二是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

  和地籍图。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涉及土地权利人的有关登记资料进行查询的活动。

  (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范围

  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查询机关)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查询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事务。查询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土地登记资料信息系统。

  (三)土地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程序

  1.查询人提出查询申请

  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

  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1)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2)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2.查询机构提供查询

  对符合《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关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机关可以不提供查询。但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不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人:

  (1)申请查询的土地不在登记区内的;

  (2)查询人未能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3)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3.查询结果证明的出具

  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土地登记资料。应查询人要求,查询机关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

  查询机关摘录或者复制的土地登记结果,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关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当加盖查询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查询结果证明复制无效。对无土地登记结果的,应查询人请求,查询机关可以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

  (四)对查询机关和查询人的要求

  1.对查询机构的要求

  (1)逐步建立土地登记资料信息系统;

  (2)对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关应当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及时提查询服务或无法提供查询服务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

  (3)查询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2.对查询人的要求

  (1)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信息的,应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应的料,不提交资料或者提交资料不齐全的,查询机关可以不提供查询服务。

  (2)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在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

  (3)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者拆页,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4)查询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查询人要按照规定承担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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