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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房产经纪人房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第六章第一节(2)

2012-08-19 11:1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房地产抵押随抵押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同,对抵押物要求也不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抵押中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条件包括两个基本方面:

  一是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设定抵押权。对于这类抵押,无论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出让还是划拨,只要房地产权属合法,即可将房地产作为统一的抵押物同时设定抵押权。二是以单纯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也就是在地面上尚未建成建筑物或其他地上定着物时,可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对于这类抵押,设定抵押的前提条件是:要求土地必须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

  《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允许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其有权处分的下列房地产设定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4)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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