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房产经纪人房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第六章第二节(3)
三、不同类型房地产抵押规定
(1)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2)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3)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企、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与义务由拥有抵押物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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