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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房产经纪人房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第五章第二节(4)

2012-08-19 11:36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四、商品房屋转租

  商品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商品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一)转租要求

  1.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2.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规定的期限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剩余期限,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除上述规定外,房屋转租也须签订转租协议,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转租效力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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