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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执业注册管理

2012-09-25 11:11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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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1012掌握执业管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这条规定中对于二级建造师在全国范围内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规定了限制条件,即“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这一条规定是对《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因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同时,其第十五条又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由于建筑行业自身的特点,建造师经常处于流动之中。其活动的区域并不局限于该建造师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所以,仅“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的证书就无法适应建造师的流动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实行了二级建造师考试的两种模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1.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参加本行政区域组织的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证书。该证书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重点解析:

  需要注意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得来途径。其得来途径的不同导致其执业资格证书的效力也不同。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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