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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整理:抵押权

2012-10-25 10:3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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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承租人: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7、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

  撤销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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