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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整理:留置权

2012-10-25 10:39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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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权

  1、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2、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外:企业之间留置。

  3、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孳息。

  4、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实现:折价、拍卖或变卖

  注意: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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