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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整理:施工合同解除

2012-10-25 11:11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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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合同解除

  施工合同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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