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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整理:协议仲裁制度

2012-10-25 11:1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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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仲裁制度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或裁或审制度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外部监督制度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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